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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社會][台灣法官這樣判! 偷東西沒到手無罪] [TVBS] [2016-10-23] [複製鏈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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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0-23 10:14 PM|只看該作者|正序瀏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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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西瓜汁小梅 於 2016-10-23 11:50 PM 編輯



彰化一名王姓男子,日前到一名75歲洪姓男子家裡作客,看中了屋內的高級藝術品,竟在今年3月21日凌晨,帶著菜刀破壞洪姓屋主家的鐵捲門鎖,王姓男子當場被警察逮捕起訴,但先後卻在彰化地院、台中高分院,都因為王姓男子是「預備竊盜」,沒有偷成,判王姓男子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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點評

gc144rhm 打錯是刑354  發表於 2016-10-29 01:15 PM
gc144rhm 無罪沒錯啊不法構成要件不存在但能用刑352來判 老先生該請個律師  發表於 2016-10-29 01:12 PM
cartman 要成為法官或檢察官,雖然讀的書沒有醫生多,但至少兩層半樓高有了。更重要的是,錄取率低到可怕(現在台灣律師錄取率超過10%,不值錢)  發表於 2016-10-28 07:59 PM
cartman 法律不是你想像中那麼單純的東西;要成為一位醫生,你要花十年左右的時間,外加讀的書堆起來可能有三層樓高。  發表於 2016-10-28 07:58 PM
cartman 如果你覺得你比那些德國人、日本人還厲害的話,歡迎來讀法律,成為一代法學大師之後,你就有資格去吐嘈台灣的法律。  發表於 2016-10-28 07:56 PM
cartman 基本上,台灣的法律(成文法),大都是從德國抄來的,少部份是日本延襲下來(民法),商法則是從英美抄來的。你以為的法律漏洞,都是前人智慧的結晶  發表於 2016-10-28 07:54 PM
cartman 法律的基本原則就是:法律不保護權利睡著的人。法律看似有很多不合理的規定,但那是因為你對法律的無知。  發表於 2016-10-28 07:53 PM
lawzz 破壞鎖頭算是毀損罪 只能說這樣也算竊盜罪的話 以後有人破壞東西都算是竊盜的預備犯 可以想像這樣的社會嗎?  發表於 2016-10-28 05:18 PM
z04a83bp4u86 老百姓不懂法律難道法律就不該主動保護?不懂法律的人遇到壞人想檢舉還要用對方法找對門路、難怪台灣犯罪率能屢創新低。  發表於 2016-10-27 04:34 PM
jalingon3011 @cartman: A-men brother. 我本來以為我會又要飆血壓結果竟然看到你這個 真是愛死你了  發表於 2016-10-27 04:22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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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0-30 01:40 P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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絕塵xx 該用戶已被刪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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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0-30 06:12 AM|只看該作者
看來是菜鳥法官所提出的名目不對而已
但犯人以菜刀破鎖是謂毀損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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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0-29 08:34 P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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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好疼惜這些寶 沒有這些對象上網你可開罵不了
分享使你變得更實在,可以使其他人感到快樂,分享是我們的動力。今天就來分享你的資訊、圖片或檔案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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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0-29 07:52 PM|只看該作者
成為伊莉的版主,你將獲得更高級和無限的權限。把你感興趣的版面一步步地發展和豐盛,那種滿足感等著你來嚐嚐喔。
台灣的教育徹底失敗的鐵證
法官教育失敗、檢察官教育失敗、警察教育失敗...
老百姓要自求多福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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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0-29 01:07 PM|只看該作者
所有積分大於負-100的壞孩子,將可獲得重新機會成為懲罰生,權限跟幼兒生一樣。
隨便啦 反正縣在社會很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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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0-29 01:04 P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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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拿菜刀撬開鐵捲門控制盒了,居然還被判無罪,真是太誇張!
1. 檢察官太弱,用錯起訴的法條!
2. 法官太智障,這不只是預備,已經是未遂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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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0-28 08:05 PM|只看該作者
偷竊本來就沒罰預備犯 但他已經行動了 所以應該不算準備了 怎麼會不成立 蠻怪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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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0-28 07:55 P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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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就是傳說的知法玩法嗎?原本法律是這樣玩的,被偷被搶被砍後,除了抱緊,也要先讀六法全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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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0-28 07:40 P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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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記得已經開發出人工智慧法官了,快點引進取代這些蠢貨吧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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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愧是台灣3害之一! 恐龍法官! 不適任法官汰除機制 到底要不要建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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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0-28 07:03 PM|只看該作者
都已經有偷人家東西的事實了
還判這名犯人無罪
真不知道這名法官在想什麼
看來他應該是從來沒被人偷過東西才這麼有佛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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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amin333412 該用戶已被刪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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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0-28 05:19 PM|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yamin333412 於 2016-10-28 05:20 PM 編輯

他還在破壞開關的蓋子,這行為不是偷竊。他應該是要告毀損,在法條上引用錯誤是無罪的,這是法律的原則,法官的職責是依照你的證據跟起訴法條來審。
他的行為與起訴的法規引用不相符當然無罪,這問題是出在檢察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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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tsu6789 該用戶已被刪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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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0-28 06:33 A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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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法官心態,就是 "寧可得罪善人,也不願得罪惡人,以免被惡人記仇報復"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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